一場意外的道路交通事故,導致機動車報廢無法修復。車主提出,發生事故時車輛處于保險期內,要求承保方賠償;保險公司則認為,車輛發生事故時嚴重超載,且投保時該車為非營運車輛,而實際上為營運車輛,因此拒賠,事故車出售網帶大家一起詳細了解一下。
案情
超載車輛意外報廢
保險公司拒賠
2021年9月,周先生駕駛一輛輕型廂式貨車,運載貨物10520千克,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保山往大理方向行駛。
當日18時許,行駛中的車輛因失控駛入自救匝道,事故造成周先生受傷,車輛所載貨物及道路設施受損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周先生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周先生曾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,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,保險金額為10.309萬元。事故發生后,周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。
2021年10月,周先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具《機動車輛保險不予受理通知書》,明確表示對該案件不予受理。保險公司認為,周先生所駕駛車輛投保時核載質量為430千克,但事故發生時其運載貨物重量高達10520千克,超過核載質量的24.5倍,屬于嚴重超載行為。
此次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,不應由其進行賠付。
此外,周先生的車輛是以非營運車輛進行的投保,但該車實際為營運車輛,與投保時的使用性質不符,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。保險合同第十條第三項明確,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、改裝、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,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,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,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,保險人不負責賠償。
周先生認為,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,保險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,拒絕支付保金,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,因此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。
大家可以一起發表一下自己的想法,到底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該進行賠償,事故車出售網歡迎大家踴躍發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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